案情概况:
王某系江宁一家超市收银员,2005年12月在下晚班途中被面包车撞伤,王某在治疗期间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伤待遇,单位以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已经给予赔偿为由拒绝再向王某给予相应补偿。
案情分析:
杨磊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王某单位交涉,要求为王某申请工伤并做劳动能力鉴定,后在杨磊律师的多方努力之下,单位为其申请工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在向单位主张赔偿时,单位认为王某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不应再由单位赔偿,杨磊律师依据人身损害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向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王某应当享有的权利。
处理结果: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王某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共计14万多元,而当时王某的月工资只有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