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5月刘某与田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由刘某接手田某原经营的茶餐厅。转让费用为200万元,且需要在6月15日之前支付完毕。自签订合同后至5月底刘某已支付了120万元。在刘某经营的1个月里,有多名供应商多次上门催讨原经营业主田某所欠的货款,照成刘某无法正常经营。期间,刘某找田某多次交涉未果。6月25日,刘某收到法院传票,自己成为被告并被要求支付剩余转让费80万元。此时,刘某才想起来仔细看看当时签订的转让协议,该协议除了约定刘某应当支付的转让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外,无任何约束田某的条款。刘某对当初草率签订合同的行为后悔不已。
案情分析:单俊律师接受了被告刘某的委托,多次与田某在庭上激辩,后田某看该案朝自己不利的一面发展,提出与被告调解。单律师认为该合同存在重大瑕疵、被告无任何交易经验,且原告照成被告无法经营的局面,拒绝接受原告调解建议。
处理结果:原告田某知道如果坚持,不可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无奈撤诉。